鍛件的鍛造與鍛件用鋼
鍛件的鍛造
用鋼錠或鋼坯鍛造時,鍛造前必須將影響鍛件質量的表面缺陷全部清除,鋼錠兩端必須有充分的切除量。
鍛件應有適當的鍛造比。
1.軸類鍛件:當用鋼錠直接鍛成鍛件時,如果按主體截面計算,其鍛造比不應小于3;如果按法蘭或其它凸出部分計算,則不應小于1.75;當用鋼坯或型鋼鍛造時,如果按主體截面計算,其鍛造比不應小于1.5;如果按法蘭或其它凸出部分計算,則不應小于1.3。
2.環類鍛件:鍛造比一般不應小于3。
3.盤類鍛件:當用鋼錠直接鐓粗時,其鐓粗鍛造比應為3以上,其它場合,鐓粗鍛造比一般為3以上,但最后一道工序應為2以上。
4.當用戶在訂貨技術要求中對某些鍛件(包括用鋼坯鍛造的鍛件)的鍛造比有特殊要求時,應由用戶與制造單位協商確定。
在鍛造生產過程中,毛坯的加熱、始鍛和終鍛溫度的控制,鍛件的冷卻,應按制造單位的有關規范執行,重要鍛件應作技術記錄。
鋼材的變形應在具有足夠能量的設備上進行,以保證鍛透。
鍛件用鋼
1.鍛件可直接用鋼錠制造,但鋼錠應選擇鎮靜鋼,必須標明爐號,并附有檢驗合格證明書。
2.鍛件可以用軋鋼或鋼錠鍛造成的鋼坯制成,這些鋼材必須具有合格證書。
3.對無合格證書的鋼錠、鋼坯和鋼材,必須按有關的材料標準進行復檢,確定合格以后才能使用。
4.制造單位必須按用戶圖樣規定的鋼號生產鍛件。如需代用,必須征得用戶同意并出具書面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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